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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现将《鼓浪屿管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补充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
2017年11月29日
鼓浪屿管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补充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结合鼓浪屿管委会的实际,特制订完善本补充办法。
第一章 接待工作流程
第一条 规范接待流程,原则上按以下步骤执行:
1.接到公务接待公函后,由办公室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根据主要领导批示,制定调研方案,协调保障安排。涉及业务处室的工作,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分管领导批示,由办公室会同业务处室制定调研方案,负责接待保障。
2.需委主要领导陪同的接待,由办公室领导陪同,视情安排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领导参与。到各调研点调研时,相关点位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需要到点陪同考察调研,并随同现场汇报。办公室统筹协调过渡、乘车、住宿、用餐等相关事宜。
3.需分管领导陪同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对口处室按规定填写接待审批单、电瓶车审批单,并负责现场陪同保障工作。
4.下属各单位自行负责的接待工作,涉及市级以上的在职领导、离休老领导、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应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备,由办公室视情向委领导报告。
第二条 规范接待讲解工作,原则上按以下执行:
1.国内外省部级以上领导来访,或由委主要领导陪同的接待,由委分管文保、规划工作的副主任或专职讲解员负责主讲,其他相关点位配合讲解。
2.国内外省部级以下领导来访,或由委相应分管领导陪同,由对口处室根据保障要求或委领导的批示,及时协调沿途讲解工作。
第二章 内宾公务接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宾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友邻单位来访、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等临时接待;国内外遗产保护、建筑设计、文史专家教授等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公函或邀请函到鼓浪屿检查、指导、调研活动的领导、专家、学者及其他重要客人等由办公室负责。其他由相关处室或下属单位对口负责。
第五条 承办处室应依据接待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对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对口接待处室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报《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3),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报委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安排在定点饭店进行,费用从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未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和不在定点饭店接待的,不予报销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定点接待点:厦门海上花园酒店、厦门悦华酒店、厦门海悦山庄、厦门金雁酒店、厦门鹭江宾馆、鼓浪屿干部疗养院、褚家园咖啡馆等。
第八条 组织各类会议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厦门金雁酒店、海上花园酒店三类会议450元)。
第九条 接待保障12人以下安排1部电瓶车,12人以上按12人1部车来统筹安排。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租车费用从单位交通费中列支。
第三章 外事接待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外事接待活动,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公函或市接待办、外办的接待事项;副部长级以上或相当副部长级的重要外国代表团以及涉及市领导出面陪同的重要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来访,由办公室报告委主要领导出面陪同。政府部长、副部长和相当级别外宾以及其他重要来访团组,由办公室报委主要领导,根据批示协调委其他领导出面陪同。
第十二条 接待外宾日常伙食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自助餐等形式。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宴请外宾(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原则上,访问期间只宴请一次,陪同用餐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外宾住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在四星级以上酒店的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四星级酒店的标准间。
第十四条 交通保障: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轮渡公司“鹭江99号”豪华游轮保障,其他人员提供“鹭江6号”游轮保障。
接待使用车辆应填写《派车通知单》(机动车)、《电瓶车用车单》(永顺电瓶车行驶特殊路线要填《办理临时通行证申请表》报鼓浪屿派出所审批),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派车事宜,租车费用从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由管委会和永顺公司保障电瓶车,按执行规范路线行驶,停放指定位置。
第十五条 对外馈赠应当节约从简,实物应当尽量选择具有厦门和鼓浪屿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馈赠方或受赠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不得超过400元;馈赠方或受赠方为司(厅)局级人员的,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馈赠小纪念品。
访问鼓浪屿的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侨团领袖、专家学者,确有必要馈赠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管委会纪工委、财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权限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处室或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补充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补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鼓管〔2015〕40号关于公务接待保障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如厦门市公务接待标准有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