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8日)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命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经市人大或市政府批准后,在鼓浪屿一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内贯彻实施。
2.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并对自然景物、人文景观、环境质量、旅游条件等提出评价报告和保护、利用、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报告。
3.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景区内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并在景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景区详细规划,科学划分景区功能,经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景区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控制景区内的游览接待服务设施建设,禁止违反规划、乱占乱建的行为,对景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按规划要求处理。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总体规划要求,负责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植被园林、地质地貌、海域沙滩和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
6.按有关程序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报批工作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档案和开发单位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组织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
7.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植树绿化.搞好风景旅游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贡量,严禁砍伐树木、污染环境、破坏地貌等违法违章行为。
8.负责景区内居民点的建设与管理,维护景观环境的自然风貌;负责景区内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9.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鼓浪屿一万石山景区行政执法工作。
10.协调有关部门和驻区内各单位的关系,搞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旅游市场的开发管理工作。
11.负责景区内财务管理及景区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审计。
12.负责景区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精神文明、工青妇等管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