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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奖励(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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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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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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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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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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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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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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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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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9年3月2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向市人民政府捐赠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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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和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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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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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对在保护和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每年六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单位和个人在“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期间,举办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活动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设立展示和传播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文化场馆。 单位和个人设立前款规定文化场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科学、技术、艺术研究及方法研究的,经评审认为有重要价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资助。 |
表二: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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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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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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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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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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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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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房解危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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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鼓浪屿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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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直接管理自管公房的安全;各区人民政府对其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私房实施安全管理;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自管公房实施安全管理(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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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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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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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9年3月2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而作出修缮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修缮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应作出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书面决定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委托编制相关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未能在书面决定规定的时间内修缮的; (二)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所有人未能在书面决定规定的时间内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 (三)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其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不明的或所有人不明且无人管理、使用的; (四)历史风貌建筑确需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其所有人不明的。 第三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占用人、管理人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使用、管理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书面证明;本条例实施后,新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占用人、管理人应自认定后的一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管理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书面证明。逾期未提交的,因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将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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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2〕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