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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鼓浪屿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遏制转租牟利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服务产业、服务民生,根据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鼓浪屿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方式
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调整。
二、租金调整范围
凡承租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和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均属本次租金调整范围。公开招租及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外。
三、租金调整标准及使用期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由通过厦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业务备选库中的二家评估机构开展市场评估工作,以福建华审资产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厦门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相应评估标的评估结果之间的算术平均值,经评审后确定(详见附表《厦门市鼓浪屿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评估租金表》)。
租金标准使用期限为本通知发布当月的次月起至2018年12月31日,使用期届满后视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动情况再行调整。
四、租金优惠对象及标准
(一)为服务产业,支持我市商贸企业的发展,维护其经营稳定性,对直管非住宅(含店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经承租人申请,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和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后,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缴交。
(二)为服务公益与民生,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的,以及承租人经批准将直管非住宅用房作为书店、电影院、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用途的,经承租人申请,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和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后,可按相应用途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60%缴交。
社区居委会自用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仍按厦府办[2002]152号文规定执行。
五、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主经营的,承租人在新一轮合同期未续签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并要求退租,但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有困难的,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给予3至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必须无条件腾退房屋。过渡期满未腾退的,依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追缴过渡期的市场租金与原租金标准差额部分,并依法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承租店宅(包括原系住宅改为非住宅),与其同住的直系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低保优抚对象的,经承租人申请,并由有权机关出具相关证明,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报鼓浪屿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审批,可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再给予减免20%租金。
(三)国有集体老企业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在1990年前已改作职工宿舍,现仍由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的,鼓浪屿房管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按照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租。
(四)承租人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经营人)系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的,经承租人申请,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报鼓浪屿管委会审批,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可视同自营,按照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计租。如确因特殊原因需扩大到兄弟、姐妹等非直系亲属的,经承租人申请,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报鼓浪屿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审批,可视同自营按前述标准计租。
(五)承租人申请将原属于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为非住宅用房,或将“店宅合一”用房恢复为住宅用房的,经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实后,可给予办理房屋租赁用途变更手续。
(六)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轮租赁期内,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暂按原租金标准计租。
1.用于直管公房抢险抢修物资存放及直管公房管理服务用途的;
2.经有权机关批准由使用人认养的历史风貌建筑,且认养合同未约定租金或租金约定不明确的;
3.直管公房已被拆除尚未补偿,需要依原租金暂时延续租赁关系的;
4.因历史原因,公房租赁标的物不是房屋,而是空地的。
5.用于公益性非盈利服务用途的。
(七)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当时与公房管理部门对租金有约定,需继续履约的,鼓浪屿房管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1.经审批由承租人出资对房屋进行翻、改、扩建的;
2.为解决其它房屋通行权问题作为补偿租赁给承租人的。
(八)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为非盈利性协会组织的,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按社区居委会租金标准计租。
(九)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租金标准评估时用途、面积认定有误的,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报鼓浪屿管委会确认后,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按复核意见计租。复核成果函告市财政局。
六、要求
(一)为遏制转租谋利行为,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和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强对非住宅用房承租户擅自转租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和鼓浪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强直管非住宅用房自营和转租的认定和归类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当月的次月起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