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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景区安委会关于印发《鼓浪屿风景区安全综合检查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鼓浪屿景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鼓浪屿风景区安全综合检查督办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浪屿景区安委会
2016年12月13日
鼓浪屿景区安全综合检查督办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开展安全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位,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强景区各单位各部门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景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进一步抓好《鼓浪屿景区安委会关于印发<鼓浪屿景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通知》(厦鼓安〔2016〕17号)的贯彻落实,推动鼓浪屿景区安全生产检查督办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一、安全综合检查督办的主要任务
(一)范围内容
1.安全责任落实: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情况。
2.海上交通安全:鼓浪屿钢琴码头广场、鼓浪屿三丘田码头广场、鼓浪屿内厝澳码头广场等的码头管理、旅游安全秩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候船室、趸船、船舶运行的管理;鼓浪屿黄家渡渡口、渡船社区生活码头船舶管理及物资出入安全。
3.房屋安全:整危公房、危及公共安全的私危房和空置危房的排险和加固工作;历史风貌保护建筑、核心要素点及其它相关场所的日常监测、保护管理及防火防损害工作。
4.国有景点安全: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所属的园区、景点和开放式公共博物馆舍,故宫鼓浪屿外国文物馆等的旅游设施、危险地带、危险品存放、火源管理、用电管理、旅游疏导等的安全防范工作;重要部位、重要场所的防拥挤、防踩踏、防意外的应急处置工作。
5.社区公共安全:居民区防火、防电等监管巡查工作;社区燃气、工业氧气购买、使用、运送、储存、回收等监管措施;社区化粪池疏浚清理工作;社区供电、供水、照明、综合管网等抢险和恢复保障工作。
6.市政设施安全:全岛旅游步道、环岛驳岸、重要交通干线、桥梁、公共山地、破损路面、低洼地带、地质灾害防范点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应急修复工作;边坡、高挡墙、地下管网等重点部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情况。
7.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查管理;作业机器、安全防护网、脚手架等设施设备运作情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8.消防安全:景区社区建筑工地、家庭旅馆、餐饮酒楼、园区、林区等消防设备设施、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火患防治管理工作。
(二)力量组成
1.鼓浪屿景区安委会办公室:谌福荣(安办主任)、钟承燕(安办副主任)、陈轶(安办工作人员)
2.鼓浪屿街道办安监站:姜新华(安监站站长)、安监站工作人员
(三)途经方法
1.检查督办时间
动态检查原则上每周三根据检查内容范围,由安办协调管辖单位和职责部门共同实施;每月由景区安办和鼓浪屿街道办安监站组织一次联合检查;黄金周、节假日等假期前、后,防御特殊天气期间应急响应前、后由安办分别各安排组织一次联合检查。
2.检查督办台账
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收文和发文管理,日常安全巡查记录,黄金周、节假日、防御特殊天气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相关档案和会议记录等台账的完整性进行跟踪检查。
3.隐患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对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中,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对相关证据和现场检查过程进行图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
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由鼓浪屿景区安委会或鼓浪屿街道办安监站依照主体责任区分进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和完成时限,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及时上报和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5.检查督办成果运用
鼓浪屿景区安委会将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人员的通报情况,向上级部门、鼓浪屿景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等进行通报。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实行公开通报批评;由鼓浪屿街道办事处安检站予以处罚。
二、奖惩措施
(一)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纳入景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年终考核考评体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突出的骨干人员,建议该骨干人员的用人单位或部门在其年终评优评先考核中进行适当加分。
(二)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在情况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景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景区安办负责督促落实,同时建议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谎报或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系统外单位负责人由管委会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抄告上级部门,供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是使用。
(四)凡出现亡人或重大安全问题的单位,鼓浪屿管委会系统单位在评先评优、文明创建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
驻岛其他单位出现亡人或重大安全问题的,鼓浪屿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对其所在系统评先评优、文明创建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