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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产权人、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人、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公证委托人
申请资料: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3.用地红线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4.改扩建项目需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5.其他
审批依据:1.《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后,转报市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在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核心区内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及审批对象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须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鼓浪屿行政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206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