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204-gwh0301-2016-012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6-01-13
  • 文 号:
  • 主题分类: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 载体类型:
  • 公开方式:

厦门日报:鼓浪屿家庭旅馆将实行总量控制 客房数不超过25间

  【数量】
  家庭旅馆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补一
  【经营场所】
  营业楼层在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客房床位】
  客房数不超过25间,床位数不超过50个,单床位的客房内实际使用面积应在7平方米以上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晓波)昨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消息同时列出了法规的正文。
  根据正文内容,《办法》旨在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满足游客度假休闲的需求,在此宗旨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
  《办法》对“鼓浪屿家庭旅馆”给出了定义:在鼓浪屿岛范围内,以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单幢民宅或独立式建筑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元,结合鼓浪屿自然人文景观,经批准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式住宿服务的经营性接待设施。
  根据《办法》,岛上家庭旅馆数量将按照家庭旅馆专项规划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补一。
  《办法》对家庭旅馆经营场所也给出了明确的“必要条件”,比如营业楼层在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客房数不超过25间;床位数不超过50个(宽1.8米以上的大床计为2个床位);单床位的客房内实际使用面积应在7平方米以上等。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发布于2008年的《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厦委办发〔2008〕52号)也随之废止。不过,《办法》特别提到,按照《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办并已取得相关证照或审批的家庭旅馆,应当对照“新办法”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一年内自行整改完毕。证照齐全的,核验证照后继续经营;证照不齐的,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缺省项,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未通过验收或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家庭旅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