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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处置本市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厦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鼓浪屿景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险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见表1。
表1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
灾害危害程度分级 |
死亡人数(人) |
受威胁数(人) |
直接或可能的经济损失(万元) |
小型 |
〈3 |
〈10 |
〈100 |
中型 |
3-10(含3) |
10-100 |
100-500 |
大型 |
10-30(含10) |
100-1000 |
500-1000 |
特大型 |
〉30(含30) |
〉1000 |
〉1000 |
——灾情分级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险情分级采用受威胁人数和可能的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详见《鼓浪屿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危机管理预案》。
三、应急处置工作
1.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各小组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在管委会领导下,由隐患排查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管委会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4.发生人员死亡或者危害程度较严重的地质灾害,管委会在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视情况对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四、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应急指挥小组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济物资调配、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地质灾害报告要求
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分两类,一类是发现灾害后立即上报的速报报告,另一类是应急调查后的应急调查报告。
(一)速报报告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应急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驻景区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鼓浪屿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