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李凌)昨日,厦门市政府官网显示,为适应厦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满足游客度假休闲的需求,《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所称家庭旅馆,是指在鼓浪屿岛范围内,以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单幢民宅或独立式建筑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元,结合鼓浪屿自然人文景观,经批准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式住宿服务的经营性接待设施。开办家庭旅馆首先必须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和景区有关规定,按照家庭旅馆专项规划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补一,并取得鼓浪屿管委会的规划审查合格证明。
住宅单元楼禁开旅馆
按照规定,违章建筑或临时搭盖的设施、住宅单元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这三类建筑禁止用于开设家庭旅馆。
《办法》还对服务设施条件做了明确规定:1.为独立式安全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房屋产权明晰,使用权属合法取得。鼓励鼓浪屿岛上原住居民利用自家符合开办条件的房屋从事体验式、特色经营的家庭旅馆;2.营业楼层在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3.客房数不超过25间;床位数不超过50个(宽1.8米以上的大床计为2个床位);单床位的客房内实际使用面积应在7平方米以上;4.通风及照明条件良好,配有必要的生活用品、生活设施、服务设施。
家庭旅馆也将“评星”
《办法》还对家庭旅馆行业协会的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家庭旅馆行业协会需建立自律监管机制,对家庭旅馆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投诉纠纷,促进家庭旅馆规范经营。同时,行业协会还将组织家庭旅馆星级等级评定和年度复评工作,建立家庭旅馆台账和诚信档案,提供家庭旅馆信息查询等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鼓浪屿还将实行家庭旅馆退出管理机制,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置,并及时反馈给鼓浪屿街道办进行统一建档和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撤销或注销家庭旅馆经营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函告思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此前按照试行办法申办并已取得相关证照或审批的家庭旅馆,应当对照本办法的要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整改完毕。证照齐全的,核验证照后继续经营;证照不齐的,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缺省项,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未通过验收或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家庭旅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