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204-gwh0302-2001-014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01-08-01
  • 文 号:
  • 主题分类:部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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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C662006200102
【标题】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7/31
【实施日期】2001/07/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财政
【文号】厦府(2001)78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风貌建筑修缮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成员由市财政局、鼓浪屿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共同承担。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帐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物的收购;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对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由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同时需提交经批准的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算。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用垫资或贷款贴息的办法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及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1、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算。
     4、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职业和月收入情况。
     5、困难补助申请书。
     6、风貌建筑业主与区政府签订的房产使用权抵作修缮费用的合同。
     7、用于风貌建筑修缮的银行贷款合同。
     8、对虽未签订合同但经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认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
     (二)申请方式:
     1、由业主或代理人向鼓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连同第六条所列明的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2、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报鼓区资金领导小组审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貌建筑委员会提出的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修缮项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修缮项目,交付区财政局、建设局具体执行。同时,将修缮项目及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对市拨付的风貌建筑专项资金,应由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规划局,财政局批准后,拨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按《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审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
     第十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此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标底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根据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的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办理项目决算。
     第十三条 风貌建筑修缮资金由鼓浪屿区财政局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并逐步实行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至多按预算的70%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由专项资金投资的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风貌建筑修缮中必须严格按照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每季度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报表,年终会审,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