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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