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福建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中共福建省委九届五次全会议讨论通过,日前,省委、省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9号)。这是我省首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的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的高度重视,将对我省旅游产业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信息中心)
福建省《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福建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主导产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旅游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产业、富民惠民的民生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产业。福建旅游资源丰富独特,享有“山海画廊,人间福地”的美誉。加快发展旅游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决策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消费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路径,也是深化闽台交流合作、构建两岸先行先试平台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严格保护与有效开发相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推进产业融合、壮大市场主体、打造旅游精品、拓展客源市场、提升服务品质、创新体制机制,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2600亿元,年均增长15%;接待游客总人数达到2.3亿人次,年均增长14%,均比2010年翻一番。福建旅游在境内外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游客满意度明显提高,初步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的跨越,将海西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加快精品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重点建设闽东北、闽西南、闽西北三大旅游经济协作区。以福州为中心的闽东北旅游经济协作区,重点打造以闽都文化为主要特色的旅游线路,突出三坊七巷和马尾船政文化旅游区的旅游功能,强化“温泉之都”的产品支撑,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鼓岭旅游度假区和琅岐生态旅游岛;提升莆田妈祖文化旅游产品,完善湄洲岛的度假设施,建设妈祖文化产业园,丰富莆田工艺美术城的旅游内容;按照国家5A级标准建设太姥山、白水洋景区,提升三都澳海上渔城的品位和档次;加快平潭坛南湾海滨度假区建设。以厦门为中心的闽西南旅游经济协作区,重点打造以闽南文化、客家文化为主要特色的山海精华旅游线路和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精品旅游线路,丰富鼓浪屿的文化内涵,完善会展旅游产品,打造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邮轮母港和游艇基地;按照国家5A级标准建设清源山景区,凸显泉州古城和崇武半岛的旅游风情,建设茶文化、瓷文化旅游综合体;打造东山生态旅游岛,在龙海、漳浦等滨海沿线打造大型旅游综合体;建设永定旅游综合体和冠豸山旅游度假区,增强以古田会址为龙头的红色旅游系列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以武夷山为中心的闽西北旅游经济协作区,依托武夷山和中国(泰宁)丹霞世界遗产品牌,打造以朱子文化、客家祖地、茶文化为主要特色的世界遗产旅游线路,推出高端养生度假产品,发展绿色生态旅游。加快武夷新区国际养生度假区、邵武和平古镇旅游综合体、三明(泰宁)海峡旅游产业园、宁化客家文化祖地园建设,支持在武夷新区、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内创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二)壮大市场主体。加强三维对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落户福建;运用BOT、BT、TOT等方式,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旅游总部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开办和办公用房补助,并根据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奖励。鼓励省内旅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品牌输出、连锁经营、股票上市等渠道做大做强,到2015年培育形成5家以上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从2012年起,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省内旅行社在省外、境外重点客源地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大型旅游客运公司发展和旅游创意商品开发。评选全省十佳旅游景区、十佳星级饭店、十佳旅行社,对入选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三)推进产业融合。促进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支持厦门鼓浪屿,福州三坊七巷,闽南红砖建筑,海上丝绸之路—福州、泉州、漳州史迹,闽浙木拱廊桥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培育一批高品位、有特色的文化创意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文化演艺产品。促进旅游与农业融合,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水乡渔村、森林人家等乡村旅游产品,到2015年培育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特色旅游镇(村)各100个,扶持乡村旅游经营示范户1万户。促进旅游与工业融合,利用具备条件的工业生产场所和设施,打造工业旅游项目;大力发展游艇、房车、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支持省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扶持建设有特色的旅游商品市场,鼓励省内名牌产品转化为特色旅游商品。促进旅游与体育产业融合,开发登山、漂流、赛车、沙滩运动等体育旅游产品。
(四)打响海峡品牌。成立福建省品牌景区营销联盟,统筹旅游专项宣传促销资金,建立省、市、县(区)联合营销机制,加大在央视等主流媒体宣传“海峡旅游”力度,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旅游专题、专栏和专刊,在重要口岸、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品牌公益广告。推出一批具有福建地方特色、标志性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创意、策划有影响的旅游营销活动,运用网络、微博等新媒体,打响“海峡旅游”品牌。
(五)完善服务设施。各地要积极引进高端品牌饭店,到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现五星级饭店全覆盖,各县(市)基本实现高星级饭店全覆盖。在福州、厦门和武夷山等旅游中心城市建设一批旅游咨询、交通、宣传、投诉处理等功能齐备的旅游集散中心,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文化街区和购物街区。依托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铁路动车以及港口、机场,构建完善的旅游立体交通网络,加快提升改造现有景区对外交通路线,重点旅游景区对外交通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省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重点项目和通往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的道路应纳入各级公路网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应设置规范的旅游景点指示牌,拓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开通福州、厦门、泉州和武夷山、泰宁等城市旅游直通车和观光专线,增加福建与境内外主要旅游城市的航线航班和快速列车班次。
(六)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福州、厦门和武夷山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在全省各类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推行国家星级饭店标准和A级景区标准。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功能,建立旅游、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协同机制,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市场监管机制,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推广诚信旅游,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发展智慧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智慧导游、电子门票、移动支付等,推进福州、厦门和武夷山建设全国智慧旅游试点城市,提高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七)深化两岸四地合作。扩大福建旅游在台港澳地区的宣传,拓展海峡旅游博览会功能,推进与台港澳地区旅游产业深度对接。争取扩大福建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用好海峡西岸经济区20个城市赴金马澎“个人游”等先行先试政策,促进福州、厦门、泉州至澎湖空中航线包机正常化,进一步发挥闽台空中直航、海上直航、“小三通”海空联运的立体交通优势,拓宽游客往返两岸便捷通道,吸引更多大陆居民和台湾同胞经福建口岸往来两岸旅游。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申报建设大型免税购物中心,大力培育“海峡号”航线,增强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对游客的吸引力。积极培育香港(澳门)——台湾——厦门邮轮航线,打造两岸四地“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三、创新体制机制
(一)开展改革试点。支持厦门市、南平市、龙岩市和泰宁县、平和县等地开展旅游综合体制改革,在创新旅游管理机制、强化产业促进职能等方面率先探索。选定一批单位,开展专项改革试点。在厦门鼓浪屿风景区开展旅游行政管理改革试点,探索风景区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协调运行的新机制;在武夷山市开展旅游景区资源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探索打破条块分割、旅游资源统一管理的新模式。在福建土楼、大武夷旅游区开展跨区域资源整合试点,探索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整合旅游资源的新途径。在福州三坊七巷景区、莆田湄洲岛开展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试点。在晋江市开展旅游与工业融合试点,创建全省工业旅游示范县;在上杭县开展旅游与农业融合、旅游富民惠民机制改革试点,创建全省乡村旅游与红色旅游示范县。在省中旅集团开展省级旅游企业改革试点,拓展整合旅游产业链,支持开发差异性、稀缺性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基础配套设施,着力培育综合性旅游龙头企业。推进旅游行业协会改革,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规范旅游市场、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深化区域合作。完善福建土楼联盟、大武夷旅游联盟合作机制,加快厦漳泉和福莆宁同城化进程。加强海西旅游区四省23市的合作,推动打造闽粤赣13市旅游合作区和闽粤赣千里客家文化长廊、闽浙赣生态旅游合作区、闽浙山海畲乡旅游合作区、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联盟。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重点旅游客源地的区域协作,构建以福建为旅游目的地的3小时旅游经济圈。
(三)创新项目开发和资源保护机制。建立全省旅游重点项目库,每年筛选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旅游项目,在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严格执行旅游项目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建立政府、社区组织、企业、居民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的机制,依法保护景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居民参与旅游的积极性,实现旅游富民惠民。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增加财政投入。从2012年起,省财政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投入,到2015年达到3亿元,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行业管理、人才培训等。各级政府都要增加旅游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旅游市、县专项资金增幅不低于省级。继续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设实施贷款贴息。对新评定的国家3 A级及以上景区、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优秀旅游县和旅行社组织入境入闽旅游予以奖励。省级和有关设区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航线培育资金,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培育1~2条往来主要客源地的境内外航线,支持中外航空公司在福建设立基地。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以及其它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旅游重点项目予以倾斜。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各级发展改革、经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文化、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对滨海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创新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建立“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体系。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质押、股权和商标质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旅游饭店经营性物业抵押、旅游装备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贷款抵质押模式,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型旅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8‰给予补贴。鼓励开发符合旅游企业特点的银行卡、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按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
(三)实行税费优惠。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用、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依法纳入经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加快推进并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排污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落实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政策,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具体办法由财政、监察、审计、旅游等部门制定。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措施,相关费用可作为成本列支。
(四)保障用地用海。列入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重大旅游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在用地、用林、用海等方面予以保证。对现有重大旅游项目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建用地部分,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对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4A级及以上景区重大旅游项目享受优惠用地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现行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在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中,对适宜发展旅游的滨海地区及海岛应预留为滨海旅游功能区,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按照规划开发海岛旅游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对利用海域(荒滩)开发旅游项目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按规定减缴海域使用金,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五)建设人才高地。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旅游项目开发智力支持。鼓励旅游企业、高等院校加强旅游基础研究和创意产品研发,引进一批国内外旅游高端策划、经营管理等领军人才,在住房、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相应待遇。省级各类人才专项资金要向旅游人才培训倾斜,加快培养旅游紧缺型高级人才、各类实用人才。实施旅游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计划,选派旅游业务骨干和项目业主到境内外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支持重点院校旅游学科建设,培养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
五、凝聚发展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行业促进、市场推动的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五大战役”,像抓工业一样抓旅游产业。调整充实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分析旅游产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区)相应设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支持各设区市适时将国家和省里确定的优秀旅游县(市)旅游管理部门纳入行政机构序列,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增强产业发展统筹能力。
(二)健全考评机制。出台旅游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对设区市和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通报、考核。每年发布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报告,开展“旅游经济十强县”评选活动,对发展旅游产业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和企业、个人予以表彰。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涉旅工作予以积极支持。旅游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职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等专项规划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与旅游专项规划有序衔接,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要融入旅游元素,涉及旅游的项目在论证、立项、建设时应充分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能够客观反映旅游业发展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