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化遗产保护护航
鼓浪屿岛融历史、人文和自然景观为一体,素有“海上花园”的美称。历史的变迁,中外文化的交融,在鼓浪屿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些具有特色、完整保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见证着鼓浪屿的变化。近年来,我市政府高度重视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并于2008年启动了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为了更好地实现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促进鼓浪屿申遗工作的进展,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纳入了当年的立法计划,并确定为正式项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2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八条,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明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落实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规范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一些创新之举和闪光之处。
亮点一:明确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才能有效落实保护的措施,条例从三个方面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了规定,第一,明确规定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体现鼓浪屿多元文化交流融合,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有形和无形遗产;第二,将鼓浪屿文化遗产范围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大类,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又分为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和可移动文化遗产。第三,按照文化遗产类别,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范围具体表述为六项,为了避免概括性表述过于抽象,实践中不易操作,在条例规定的前五项中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每个类别最能体现鼓浪屿特点、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表述,其中第(一)、(二)、(三)项规定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遗存的鼓浪屿社区结构及形态、街巷空间、市政设施,历史建筑,人文景观等;第(四)项规定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建筑装饰物、使领馆文献、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图书、手稿资料等;第(五)项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为了防止遗漏,还增加兜底条款。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亮点二:保证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落实
近年来,鼓浪屿游客数量已大大超出其正常接待能力,加之现有的商业业态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在一定程度上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社会各界对此也十分关注。为此,条例从制度设计层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和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在规划中明确划定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为鼓浪屿岛,缓冲区为鼓浪屿周边一定范围海域。
二是规范建设行为。规定在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核心区内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三是强化业态布局。规定核心区内设置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鼓浪屿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实行游客总量控制。规定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核心区实行游客总量控制。
亮点三:设立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保障其使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需要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明确了保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同时规定保护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议部门的监督,专门用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所需费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资助费用,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专款专用。
亮点四:加强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为了强化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管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为了统一管理的需要,条例分别在建设、园林绿化、从事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方面规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前置审批环节,要求在有关部门依法审批之前,应事先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
二是规定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破坏山地、海岸、沙滩等自然环境以及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等。
三是加强鼓浪屿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在核心区内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是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监督,规定部分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文化遗产的需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备案
亮点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
公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条例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参与,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规定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并确定每年六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二是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展示文化遗产的价值,鼓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鼓励设立展示和传播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文化场馆。鼓励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推广和保护等活动。三是给予奖励和资助。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期间举办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活动且成效显著的,可以给予奖励;对单位和个人设文化场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科学、技术、艺术研究及方法研究的,经鼓浪屿文化遗产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认为有重要价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给予资助。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