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204-gwh0301-2012-072
  • 发布机构: 鼓浪屿管委会
  • 发布日期:201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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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 载体类型: 电子文档
  • 公开方式: 门户网站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经中共福建省委九届五次全会讨论通过,最近,省委、省政府正式下发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5个部分、21条,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福建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体制创新、组织领导和具体政策措施。这是我省首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的高度重视,将对我省旅游产业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意见》的内容,可概括为一个突出、二个贯彻、三个体现、三个创新、五大政策、七项任务。
  一、 一个突出即突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主线
  《意见》集中全行业的智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总结近年来发展旅游业的实践和成功经验,同时适应我省人均GDP突破7000美元、旅游业进入爆发性增长新阶段后面临的新机遇和城乡居民对发展旅游业的新期待、新要求,从“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战略高度对我省旅游业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做出了明确定位,提出要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到2015年实现全省旅游总收入、接待游客总人数比2010年“两个翻番”的目标,并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体制创新、加强领导等全面进行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导向明确,可操作性较强,将为推动我省旅游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二个贯彻”、“二个体现”
  二个贯彻: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意见》贯彻落实”两规划、一意见“即《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胡锦涛总书记、温总理、贾庆林主席、习近平副主席等中央领导考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加快建设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的战略目标,确保与国家要求一致。二是贯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意见》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孙书记、苏省长关于旅游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做好与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衔接,充分体现、延续、深化省委、省政府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战略意图和推动旅游产业走上科学发展快车道的工作思路。
  二个体现:一是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意见》明确要求,构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行业促进、市场推动的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五大战役”,像抓工业一样抓旅游产业发展。调整充实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分析旅游产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区)相应设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时要健全考评机制。出台旅游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对设区市和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通报、考核。二是体现了“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新要求。《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大旅游工作机制。支持各设区的市适时将国家和省里确定的优秀旅游县(市)旅游管理部门纳入行政机构序列,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增强产业发展统筹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对各项涉旅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等专项规划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与旅游专项规划有序衔接,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要融入旅游元素,涉及旅游的项目在论证、立项、建设时应充分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能够客观反映旅游业发展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
  三、三个创新
  《意见》针对旅游行业管理存在的职能交叉、条块分割、统筹协调不到位等问题,借鉴外省经验,提出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推进区域合作、创新旅游项目开发和资源保护机制等创新措施。
  一是创新旅游工作体制。《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厦门市、南平市、龙岩市和泰宁县、平和县等地开展旅游综合体制改革,在创新旅游管理机制、强化产业促进职能等方面率先探索。同时支持厦门鼓浪屿风景区、武夷山市、福建土楼旅游区、福州三坊七巷景区、莆田湄洲岛、晋江市、上杭县、省中旅集团分别开展一系列专项改革试点。
  二是创新旅游区域合作机制。《意见》提出,要完善福建土楼联盟、大武夷旅游联盟合作机制,加快厦漳泉和福莆宁同城化进程。加强海西旅游区四省23市的合作,推动打造闽粤赣13市旅游合作区和闽粤赣千里客家文化长廊、闽浙赣生态旅游合作区等,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重点旅游客源地的区域协作,构建以福建为旅游目的地的3小时旅游经济圈。
  三是创新旅游项目开发和资源保护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全省旅游重点项目库,每年筛选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加强对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区组织、企业、居民利益共享的机制,依法保护景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旅游富民惠民。
  四、五大政策
  《意见》根据旅游产业特点,提出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税费优惠、用地用海、人才支撑等五项政策。
  在财政投入方面,《意见》要求,从2012年起,省财政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投入,到2015年达到3亿元,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行业管理、人才培训等。各级政府都要增加旅游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旅游市、县专项资金增幅不低于省级。各级发展改革、经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文化、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旅游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金融支持方面,《意见》要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建立“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体系,开展多种贷款抵质押模式。对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型旅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8‰给予补贴,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按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
  在实行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提出,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用、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依法纳入经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同时加快推进并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落实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政策,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具体办法由财政、监察、审计、旅游等部门制定。
  在保障用海用地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列入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重大旅游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在用地、用林、用海等方面予以保证。对现有重大旅游项目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建用地部分,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对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4A级及以上景区重大旅游项目享受优惠用地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现行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对利用海域(荒滩)开发旅游项目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按规定可减缴海域使用金,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期,期限届满可申请续期。
  在建设人才高地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引进一批国内外旅游高端策划、经营管理等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政策待遇,加快培养旅游紧缺型高级人才、各类实用人才,实施旅游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计划。支持重点院校旅游学科建设,培养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
  五、七项任务
  针对我省旅游资源丰富但开发深度不够、精品不多,缺乏大企业、龙头企业支撑、产业拉动作用不明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现状,《意见》提出了加快精品建设、壮大市场主体、推进产业融合、打响海峡品牌、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深化两岸四地合作等七项重点任务及具体要求。
  在加快精品建设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重点建设以福州为中心的闽东北、以厦门为中心的闽西南、以武夷山为中线闽西北三大旅游经济协作区,并在每个协作区内着力打造一批旅游精品。
  在壮大市场主体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引进旅游总部企业,到2015年培育形成5家以上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从2012年起,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奖励。分别评选全省十佳旅游景点、星级饭店、旅行社,对入选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在推进产业融合方面,《意见》提出,要促进旅游与文化、农业、工业、体育等产业融合。促进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支持厦门鼓浪屿,福州三坊七巷,闽南红砖建筑,海上丝绸之路—福州、泉州、漳州史迹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培育一批文化创意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文化演艺产品。促进旅游与农业融合,到2015年培育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特色旅游镇(村)各100个,扶持乡村旅游经营示范户1万户。促进旅游与工业融合,打造工业旅游项目,大力发展游艇、房车等旅游装备制造业。
  在打响海峡品牌方面,《意见》提出,要成立福建省品牌景区营销联盟,统筹旅游专项宣传促销资金,建立省、市、县(区)联合营销机制,加大主流媒体宣传“海峡旅游”的力度。
  在完善服务设施方面,《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现五星级饭店全覆盖,各县(市)基本实现高星级饭店全覆盖。重点旅游景区的外部交通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省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重点项目和通往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的道路应纳入各级公路网建设规划并给予资金补助,开通福州、厦门、泉州和武夷山、泰宁等城市旅游直通车和观光专线,增加福建与境内外主要旅游城市的航线航班和快速列车班次。
  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意见》提出鼓励福州、厦门和武夷山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在全省各类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推行国家星级饭店标准和A级景区标准,建立旅游、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协同机制,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市场监管机制,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发展智慧旅游,推进福州、厦门和武夷山建设全国智慧旅游试点城市。
  在深化两岸四地合作方面,《意见》提出,要用好用足福建居民赴台“个人游”、海峡西岸经济区20个城市赴金马澎“个人游”等先行先试政策,拓宽游客往返两岸便捷通道。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申报建设大型免税购物中心和“海峡号”航线的培育。积极培育香港(澳门)—台湾—厦门游轮航线,推动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