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音乐厅向社会提供 部分演出场次的实施办法(稿)

日期:2017-06-20 浏览数:596

鼓浪屿素有“钢琴之岛、音乐之乡”的美誉,为了进一步提升鼓浪屿的音乐文化氛围,鼓浪屿音乐厅(以下简称“我厅”)每年将向社会提供部分演出场次的活动空间。为确保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范围:

1.本市从事音乐艺术活动的正规(经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下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音乐演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音乐艺术活动的非正规团体由本单位证明);

2.本市正规的专业艺术院校或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音乐演出;

3.本市从事音乐艺术活动的正规社会团体(非正规的、又不属于正规单位中的,需由所在社区或街道办证明)的音乐演出;

4.本市音乐专业或业余爱好者个人的音乐演出。

注:异地或涉外团体、个人(为鼓励从鼓浪屿走出去的音乐人才展示才华和为家乡献演,原为鼓浪屿籍,因故赴异地或国外者除外)的演出以及少儿(获得区、市以上专业奖或特别优秀者除外)演出暂不实施。另由我厅邀请、组织的演出除外。   

二、活动性质:本项目所开展的音乐演出活动均为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活动。

三、演出要求:

1.表现形式:传统或现代的音乐表演形式均可。以表现鼓浪屿为主题的音乐演出形式从优;

2.演出曲目:古典、现代曲目均可。原创曲目、具有鼓浪屿特色音乐的曲目从优;

3.人员组合:团体、单人或组合均可;

4.演出场地:音乐厅室内(演出厅)或室外(广场)均可。

5.质量要求:为确保演出质量,参加此项目的演出,其演出水平必须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准。

四、申请程序:演出单位(或团体)和个人需至少于演出前一个月(提倡更早)向我厅提出演出用场地书面申请(同时提出拟定演出时间),提供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单位、团体[含专业艺术院校或专业艺术表演团体]需盖公章)、演出团体或演员简介、节目单、身份证明(正规单位或团体凭盖公章的书面申请、非正规单位或团体须按本办法第一条提供正规单位或社区、街道办事处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影音资料等。为保证演出效果和质量,我厅将根据提供的资料对其演出水准进行评估(必要时须到现场试演),符合要求的,则由我厅与其确认演出用场时间,并签订演出协议书。

五、场次安排:我厅每年向社会提供部分演出场次活动空间(室内演出场所或室外广场),并列入我厅日常演出计划。演出场次和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由我厅依具体情况实施调整。

六、演出时间:室内演出开演时间一般为晚间(19:30)。室内演出,每场演出时长以一小时左右为宜,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如需在室外和白天时段演出的则需另行协商。

七、优惠费用: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并能按以上“六”规定的时长进行用场演出的,我厅将根据优惠的收费规定收取场地费用(有关收费问题详询我厅),时长超过一个半小时的则按正常租场即非优惠收费)。

八、注意事项:凡参加此项目演出或活动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参加此项目演出的节目内容和形式及相应的配套活动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含福建省、厦门市地方性法律、法规)。

2.参加此项目演出的节目或活动不得侵犯所演出节目创作者(含音乐词、曲作者等)的权利,如出现侵犯版权、著作权等问题,均由演出方(指包含演出单位[演出团体]和演员[个人] 以及演出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等,下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3.正式演出期间我厅提供现有舞台灯光、音响、场灯、冷气(夏季。“走台”、“布台”仅提供场灯,不提供舞台灯光和冷气)以及相应的保洁和场地服务。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如:横幅、花束、花篮、节目单、海报等均由演出方自行负责制作和承担费用。

4.此项目演出活动系免费提供观众(含游客)欣赏的公益演出,不实行售票(观众免费入场),因此演出方举办的演出我厅均不支付演出方任何报酬。同时演出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售票,否则我厅将追究其法律、经济等责任。

5.演出方举办的演出或活动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演出方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提前将已审批的文件材料提交我厅,否则出现问题均由演出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6.演出方举办的演出,凡需进行宣传、场地布置或制作节目单和海报(或广告)等,方案、文稿须事先征得我厅同意(注:因需要被确定作为演出活动主办、承办或协办等单位的,由演出方提供其同意函,演出方未能提供的,视为演出方确认已经这些单位同意,如出现问题均由演出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7.我厅与演出方确认演出即演出方之演出已列入我厅月演出计划时,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但若因我厅或主管部门有重大活动需要或重要接待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等因素,演出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进行时间调整或取消演出。

    九、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我厅对本办法拥有解释权,同时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有权修改和完善。

             

 

 

     厦门市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音乐厅
(鼓浪屿音乐厅)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