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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漏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系统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管委会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信息公开相关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单位分管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政府信息形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国家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管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管委会对政府信息发布实行预先审核,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各处室、各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本处室、本单位上网信息的采集、报送和更新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由处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进行保密审查,管委会办公室进一步审查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管委会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经最终审核后的信息由信息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在报送信息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签名→→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复核(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批→信息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人员要保管好发布信息的用户名和密码,做到专人专用;对已对外发布的信息要做好记录,并以电子版形式同时备存。
三、审核要求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先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如属于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如不属国家秘密且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开。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条例》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
(2)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3)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4)是否涉密;
(5)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审核信息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管委会办公室或管委会领导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还要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界定,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四、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思想,根据《福建省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验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列入干部职工业绩考核范围。要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上网,谁负责”的规定,发现涉密信息上互联网,必须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对外网站、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彻底删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积极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保密技术,严防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侵扰破坏政府计算机网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适用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