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料:退管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1.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确认后(交复印件)、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法定房屋所有权人、法定房屋代理人、法定房屋继承人之一产权无纷争者,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具结保证书后即可办理申请;
2.提交1947年后(最后一张房产证)、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可以确认的房屋归属的有效证件;
3.如系侨房,请提交房屋所在地市侨办出示的原业主华侨身份证明(须证明业主的侨居地和侨居时间);
4.提交房屋的继承公证书(须经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5.提交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并明确房屋的委托项目权限(如在境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认证)。
受理依据:1.《关于做好代管房、信托房退管登记受理工作的通知》(厦国土房【2009】252号);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代管房退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国土房【2006】425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08号);
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代管、信托房取消代管退还使用权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107号)等文件。
工作时限: 正式受理退管申请后,在法定15个工作日(仅作为申请房屋退还产权办理时限)进行初审,形成是否退管的初审意见,由鼓浪屿房屋管理所核定后报市土房局审核。
收费标准:无。
受理地点: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龙头路75号第3层)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206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