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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1-03 浏览数:400
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机构合法成立证明及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核心区内的园林绿化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未取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
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及审批对象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须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鼓浪屿行政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206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