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出售、出租、抵押、托管、赠与的备案 办事指南

日期:2017-11-20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出售、出租、抵押、托管、赠与备案

事项编号XM0017300412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一)《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二)《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之一)、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出售、出租、抵押、托管、赠与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历史风貌建筑出售、出租的合约书;历史风貌建筑抵押合同书,国土局抵押登记证明;历史风貌建筑托管、赠与经公证的合约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因故无法以所有权人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共有权人之一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2. 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出具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的等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3. 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余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召开会议决定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 - 2067528
十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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