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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20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决定书
事项编号:GLYGWH1316124-262752284
注: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是指在不改变历史风貌建筑原有内部结构和外立面情形下,对属于危险承重构件进行更换或对已经严重损坏的结构进行加固整修的活动。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1.《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之一)、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三)申请结构更新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鉴定为B、C或D级危房。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决定书申请表》含具结书及承诺书(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可以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四)房屋外立面(含第五立面)及拟结构更新部位照片(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拟更新的结构部位或承重构件的照片及说明材料(纸质材料三份,电子版材料一份(WORD、PPT、PDF、JPG格式))(PPT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
(六)因故无法以所有权人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共有权人之一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2. 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出具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的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3. 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余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对建筑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以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 由公证处公证的有关申请事项的证据保全材料(复印件一份);
6. 书面具结保证材料(原件一份),保证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已在厦门市级报纸登报公告十天以上(原件一份)。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注4:取得书面决定书后,须向窗口领取历史风貌建筑测绘资料。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审定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2067528
十二、温馨提示
申请人领取《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决定书》后,需向鼓浪屿管委会报送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施工图,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存在毗连(共墙)关系,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需与房屋毗连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书面协议。
十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