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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20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决定书
事项编号:GLYGWH1316124-262752283
注: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是指将原有历史风貌建筑全部拆除后,在原址上按原有布局、内部结构、风格样式翻修的活动。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1.《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三)申请拆除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决定书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可以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四)房屋现状照片(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 房屋现状测绘资料(纸质材料原件一份,电子版材料一份(PDF、JPG格式));
(六)房屋拆除重建说明材料(纸质材料三份,电子版材料一份(WORD、PPT、PDF、JPG格式))(PPT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材料);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注4:取得书面决定书后,须向窗口领取历史风貌建筑测绘资料。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注意事项
(一)测绘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测绘成果需注明测绘时间,加盖测绘单位图章。
(二)测量内容
1. 描述建筑物和红线占地或习惯用地的现状地形,用地面积、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标明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内的具体位置,还须标注房屋檐口出檐具体尺寸,有天井的须标注天井大小尺寸及距离。
2. 建筑物的分层具体情况(将简易搭盖与主体房屋及产权部分与无权属部分的具体情况分开描述)。包括建筑物外围尺寸,外墙的墙厚、各层建筑面积、各层层高以及建筑高度(若房屋结构形式为坡屋面或双坡屋面的,须分别测至双坡檐口和屋脊高度)。
3. 描述建筑物和红线占地与四周相邻邻居的建筑物和占地或与相邻街巷道路、参照物之间的关系,注明距离;标示被测建筑物、各分层窗户个数、位置、尺寸。
4. 对建筑物主要角点应做点之记,并在用地现状图上标示,作为施工放样依据。
5. 标注建筑物室内外地面黄海标高。
(三)申请人须先行将测绘成果与上述测绘内容进行核对,避免遗漏。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2067528
十三、温馨提示
申请人领取《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决定书》后,需报送鼓浪屿管委会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设计方案,申办《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书》。
若存在毗连(共墙)关系,在申办《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书》之前需与房屋毗连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书面协议。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