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鼓浪屿政务网!
日期:2017-11-20 浏览数:400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设计方案初审
事项编号:GLYGWH1316124-262752282
注: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是指将原有历史风貌建筑全部拆除后,在原址上按原有布局、内部结构、风格样式翻修的活动。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1.《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三)申请拆除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
(四)拟申请拆除重建设计方案初审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前置审批明确同意拆除重建。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鼓浪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设计方案初审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存在毗连关系的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项目,需与房屋毗连方协商一致(原件一份);
若毗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尚需书面承诺(保证房屋毗连公共部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且在拆除重建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保证拆除重建建筑不恶化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及日照条件),并由审批部门采取听证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明确是否核发规划许可。
(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建筑拆除重建建筑施工图:需包含总平面图(须标注建筑定位外墙角点坐标,并标明与周边相邻建筑的间距)、单体各层平面图、立面、剖面图,并提供各单体建筑规划指标一览表(包含室内外黄海高程、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建筑功能及所用材料)、细部、门窗等大样图、结构设计施工图、外观效果图(需能反映各向立面)(纸质三份,及电子版一份(CAD、PPT,PDF、JPG格式)(PPT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
(四)设计单位承诺书(原件一份, 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注4:设计图纸须每页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2067528
十二、温馨提示
申请人领取《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拆除重建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书》后,需报送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