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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20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变更审查
事项编号:GLYGWH1316124-262752280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1.《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变更审查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阐述变更理由的文字说明等佐证材料。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 –2067528
十二、温馨提示
申请人申请《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变更审查审意见书》经同意后,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将报送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变更的,将按程序重新编制、审定、公布、公示。
十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