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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20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撤销初审
事项编号:GLYGWH1316124-262752274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1.《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六、申请条件
(一)经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存在灭失或损毁等情况以致无法复原。
(二)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撤销初审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可证明建筑灭失或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的相关文字说明、照片等佐证材料(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 –2067528
十二、温馨提示
申请人领取《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撤销初审意见书》后,需报送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撤销。
十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