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日期:2017-11-20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普通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查

事项编号XM0017300408-26139074

1:普通建筑是指非历史风貌建筑、非不可移动文物。

2:修缮是指在不改变建筑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的外立面(包括门窗、外廊、屋顶、外墙、门楼、阳台等)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六条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之一)、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普通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可以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外立面(含第五立面)及拟修缮部位的照片(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四)拟修缮部位及详细位置的相应说明材料(纸质三份,电子版一份(CAD及PPT,PDF或JPG格式));

(五)因故无法以所有权人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共有权人之一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2. 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3. 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余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4. 申请人对建筑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 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以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决定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 - 2067528

十二、流程图

鼓浪屿普通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查流程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