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鼓浪屿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说明指南

日期:2017-01-11 浏览数:400

思明区鼓浪屿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厦门市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宿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标准不适用于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民宿。

第三条 总平设计:

(一)防火间距:

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5m。

5.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三层的民宿,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5m,若相邻外墙的门窗洞口采用甲级防火玻璃门窗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以上1-4条的规定。

(二)施救要求:

民宿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同时,民宿的所有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

第四条 建筑防火:

(一)耐火等级:民宿及其所在的主体建筑应为砖混结构或钢混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安全疏散:

民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当同时满足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5人;

2.楼梯间应通上人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3.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当室内封闭楼梯间设置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开向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窗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且能自行关闭。

(三)特殊场所布置:

1.民宿内不得设置厨房,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和美容美发厅。

2.民宿内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

3.民宿的零售等辅助用房,应设在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并应采用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必须开门窗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辅助用房的安全疏散出口应与客房的疏散出口分开设置。

(四)逃生自救措施:

民宿应设置以下逃生自救措施:

1.房间应配置自救呼吸器,其配置数量应按床位1具/床位计算确定。

2.应在屋顶设置救生缓降器,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条 装修材料:

民宿的外墙、客房顶棚、通道、楼梯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墙面、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给水:

(一)室外消防给水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若设置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有困难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50m³,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二)室内消防给水

1.室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其要求:

1)消防软管卷盘的分布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的任一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2.建筑面积超过600㎡的民宿应安装使用简易喷淋(可取自生活用水)。喷淋头的安装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的要求

第七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民宿应安装区域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要求。

第八条 电气防火

    (一)照明电气线路应埋墙暗敷,明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二)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第九条 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灭火器的等配置均应符合按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民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民宿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并应按照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障公众安全。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