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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08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的规划许可
事项编号:GLYGWH13330425-262748687
注: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是指在不改变历史风貌建筑原有内部结构和外立面情形下,对属于危险承重构件进行更换或对已经严重损坏的结构进行加固整修的活动。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3.《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
4.《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15]334号)
6.《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厦府[2015]335号)第十五条
7.《委托书》(委托行政机关: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受委托行政机关:鼓浪屿管委会,2016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之一)、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三)申请结构更新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鉴定为B、C或D级危房。
(四)拟申请结构更新规划许可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前置审查明确同意结构更新。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存在毗连关系的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项目,需与房屋毗连方协商一致(原件一份);
若毗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尚需书面承诺(保证房屋毗连公共部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且在结构更新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保证结构更新建筑不恶化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及日照条件),并由审批部门采取听证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明确是否核发规划许可。
(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结构更新建筑施工图:需包含拟更新的结构部位或承重构件、结构施工图(纸质三份及电子版一份(CAD、PPT,PDF、JPG格式))(PPT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
(四)设计单位承诺书(原件一份, word格式电子版一份);
(五)若申请人与前置审查申请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共有权人之一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2. 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出具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的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3. 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余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对建筑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以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 由公证处公证的有关申请事项的证据保全材料(复印件一份);
6. 书面具结保证材料(原件一份),保证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已在厦门市级报纸登报公告十天以上(原件一份)。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注4:设计图纸须每页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2067528
十二、温馨提示
参照《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房〔2014〕65号),鼓浪屿管委会在批准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时,对房屋权属证书暂时代为保管,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此期间停止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并不得补办土地房屋权证。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申请人同时领取原房屋权属证照。
十三、流程图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的规划许可
事项编号:GLYGWH13330425-262748687
注: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是指在不改变历史风貌建筑原有内部结构和外立面情形下,对属于危险承重构件进行更换或对已经严重损坏的结构进行加固整修的活动。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3.《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
4.《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15]334号)
6.《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厦府[2015]335号)第十五条
7.《委托书》(委托行政机关: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受委托行政机关:鼓浪屿管委会,2016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之一)、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
(三)申请结构更新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鉴定为B、C或D级危房。
(四)拟申请结构更新规划许可的历史风貌建筑须经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鼓浪屿管委会)前置审查明确同意结构更新。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存在毗连关系的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项目,需与房屋毗连方协商一致(原件一份);
若毗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尚需书面承诺(保证房屋毗连公共部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且在结构更新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保证结构更新建筑不恶化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及日照条件),并由审批部门采取听证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明确是否核发规划许可。
(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结构更新建筑施工图:需包含拟更新的结构部位或承重构件、结构施工图(纸质三份及电子版一份(CAD、PPT,PDF、JPG格式))(PPT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
(四)设计单位承诺书(原件一份, word格式电子版一份);
(五)若申请人与前置审查申请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共有权人之一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2. 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出具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的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原件一份);
3. 建筑的使用人(含委托管理人,占用人及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余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对建筑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以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 由公证处公证的有关申请事项的证据保全材料(复印件一份);
6. 书面具结保证材料(原件一份),保证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已在厦门市级报纸登报公告十天以上(原件一份)。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注4:设计图纸须每页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时间)。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2067528
十二、温馨提示
参照《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房〔2014〕65号),鼓浪屿管委会在批准历史风貌建筑结构更新时,对房屋权属证书暂时代为保管,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此期间停止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并不得补办土地房屋权证。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申请人同时领取原房屋权属证照。
十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