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初审办事指南

日期:2015-12-12 浏览数:400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初审

事项编号XM0017300407-262752015

本办事指南所指的建设活动,包括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及配套水电设施安装。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一)《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

六、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鼓浪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前置审查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项目的区位(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三)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原件一份);

(四)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的应提供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配套水电设施安装还须提供户口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居委员会证明,证明该用户为申请水表(或电表)所在地的常住居民(复印件一份)

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八、办理程序

(一)窗口接件、申请材料初审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二)文审、开具补正告知书审查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对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建设单位自主提出撤回申请的,出具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九、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时间)

十、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1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2067528

十一、温馨提示

申请人领取《鼓浪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前置审查意见书》后,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事项的,需向市政园林部门申请后续审批手续。

十二、流程图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初审流程图.jpg